普惠金融如何实现精准扶贫?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2014年全国2018个县的截面数据为样本,从金融机构的渗透性、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使用效用性三个维度测算了2018个县的普惠金融指数IFI。实证结果表明,普惠金融发展的减贫增收效应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农村居民具有显著的异质性。可以看出,不同收入阶层的群体并不会平等地获益于县域普惠金融发展。为什么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在贫困县和非贫困县间会产生如此显著的差异,特别是对于“穷人中的穷人”——即处在农村人均纯收入条件分布q=10%或25%的这部分群体,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为何如此之小?本文认为,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异质性的减贫效应:一方面,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经济机会的缺乏会影响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区域经济机会也包括微观层面的个体经济机会。金融可得性的增加能够产生预期减贫效应的前提是,个体自身的经济机会具备相应的金融承载能力,毕竟在个体信贷需求内生的情况下,外部冲击下的金融匹配能够加快发展速度;但相反,在自身经济机会不足以产生内生信贷需求的情况下,外部冲击下的金融匹配却难以“撬动”初始发展动力,进而导致处于农村人均纯收入低端分布的群体被普惠金融的整体减贫增收效应“平均化”。另一方面,处于农村人均纯收入低端分布的群体,由于县域金融市场中存在的“财富门槛”效应及自身禀赋特征——如以知识和能力为代表的个体金融素养特征等因素的制约很难获得信贷资金等关键性金融资源,县域普惠金融的发展并不一定能够直接、有效地缓解这部分群体在生活、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信贷约束。因为,普惠金融并不属于公共扶持救助的范畴,与资金单向流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贫困救助有区别。普惠金融所强调的包容性和公平性,是在一定市场规则之下参与主体机会的平等,即在金融市场一定风险规则之下,弱势群体也有平等获取金融资源的机会和权利,而不是违背市场规律“平等”地进行金融资源再配置。使得那些处于最贫困境地的群体,由于缺乏在未来能产生一定收益的项目,或是受承载能力的制约,在风险管理准绳下和公平配置金融资源的要求下,仍会被县域金融市场“边缘化”,因而也只能较少地直接获益于县域普惠金融发展。
二、普惠金融促进减贫增收的内在机制分析
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对贫困县、非贫困县及内部不同收入阶层的群体存在显著异质性,并且经济机会对普惠金融促进减贫增收的目标具有显著调节效应,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考察普惠金融促进减贫增收的内在机制,以针对异质性的减贫增收效应提出不同的普惠金融发展策略,提高扶贫的精准性。理论上,普惠金融促进减贫增收的路径有两种:一种是由于金融基础设施更加健全和完善,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有机会参与更多金融活动,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特别是信贷可得性的提高会提高这部分群体的生产能力,进而实现减贫增收,即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减贫增收的直接效应;另外一种路径是普惠金融通过促进县域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进而间接实现减贫增收,比如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通过经济增长的涓流效应而获益,通过包容性增长间接实现了减贫增收,即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减贫增收的中介效应。
消除贫困的根本手段是发展经济,普惠金融能否推动经济增长是县域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减贫增收是否存在上述中介效应的必要条件。减贫增收效应在多大程度上可归因于直接效应和中介效应,不同效应在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及内部不同收入阶层的群体间是否存在异质性?为了检验这一影响机制,本文提出“中介效应”模型来分解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的减贫增收效应。
回归结果表明,普惠金融发展推动县域经济增长的效应是显著的。此外还发现,对贫困县而言,普惠金融发展的经济增长效应要大于非贫困县。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子样本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发现,对于非贫困县,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是部分通过经济增长的中介效应而实现的。而对于贫困县,由于IFI的估计系数不再显著,而人均GDP的估计系数显著,说明是完全中介效应,即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是完全通过经济增长的中介效应实现的。再看工具变量分位数回归的结果,对于非贫困县,处在农村人均纯收入条件分布最低端部分的群体,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完全是通过经济增长的中介效应而实现的;而对于处在农村人均纯收入条件分布中间、中高端和高端部分的群体,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直接效应。对于贫困县,处在农村人均纯收入条件分布最低端、低端和中间部分的群体,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是完全通过经济增长的中介效应;而对于处在农村人均纯收入条件分布中高端和高端部分的群体,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是部分通过经济增长的中介效应实现,但从系数的相对大小看,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中介效应。
三、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得到如下主要结论:(1)从收入增长的视角看,县域普惠金融发展有利于农村居民增收,从而有利于减贫脱贫目标的实现。(2)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的减贫增收效应对不同收入阶层的群体存在显著异质性,处于收入高端分布的农村居民从县域普惠金融发展中的获益要高于处于收入低端分布的农村居民,从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分层比较的结果可以更为深入地探究到这一差异,普惠金融发展对贫困县农村居民减贫增收的影响要明显小于对非贫困县农村居民的影响。(3)经济机会对普惠金融的减贫效应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对于贫困县中的低收入群体,经济机会的缺乏会严格制约普惠金融的减贫作用。(4)经济增长是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减贫增收的重要机制,对于贫困县,普惠金融发展的减贫增收效应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经济增长的中介效应,特别是对处在收入条件分布低端的农村居民,完全是通过经济增长的中介效应间接实现增收的;而对于非贫困县,普惠金融发展的减贫增收效应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直接效应。
上述结论,尤其是结论(3)和(4)对于普惠金融如何实现精准性扶贫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鉴于普惠金融发展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不同收入阶层群体减贫增收及促进减贫增收内在机制所表现出的异质性特征,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时应实施不同的瞄准机制,以提高扶贫的精准性。具体而言,对于非贫困县,由于普惠金融的减贫增收效应主要源自直接效应,增加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可以显著提高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对于贫困县,由于多数贫困人口自身经济机会的缺乏和禀赋差异的制约,以直接增加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为靶点的普惠金融发展策略,并不会对当地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产生显著的影响。相反,瞄准当地经济环境、经济机会和产业发展是更为有效的减贫目标设定方式,即应立足于开发式扶贫,增强贫困人口的经济机会和自生能力。作为当前促进减贫脱贫的重要手段,需要认识到普惠金融减贫增收效应所表现出的异质性特征,以免出现“瞄准性偏误”,导致金融资源的再配置在部分贫困人口中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积极作用。在实践方面,不可否认,金融科技技术凭借其边际成本优势能够有效扩大金融服务的边界,业界甚至将其视为实现普惠金融的最佳路径。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处于最贫困境地的这部分群体,简单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并不是最有效的减贫模式。而应积极推进普惠金融与贫困县的产业发展、产业链各环节的有机融合,从经济增长、社会包容和自生能力三个层面解决贫困问题,才能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和实现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的要求。
最后,由于长久以来对政策性金融理论的认知偏差,未能充分意识到以服务“强位弱势群体”为宗旨、在宏观金融资源配置中起整体性调控作用的政策性金融,是构建有效普惠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不仅包括由技术革新、信用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而促成的微观层面上的金融资源再配置,也应包括注重社会合理性的宏观层面上的金融资源再配置,应当充分发挥现有金融体系中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这也是全面小康建设的内在要求。
来源:该文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金融与保险》2018年第1期上转载,原载于《财经研究》(沪)
作者:王伟(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一鸣(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