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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倾斜

 

普惠金融的基本含义为,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提倡为全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财务可持续性。普惠金融具有平等性、盈利性、全面性三个基本属性,这是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基础。

自联合国于2005年正式提出普惠金融概念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了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意义。我省高度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在《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吉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中都一再强调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性。然而,从金融服务覆盖率、可获得性以及服务质量等普惠金融评价指标体系来看,我省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对小微企业、城市低收入群体及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根据一项对全国30个省市的省际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综合评价结果表明,我省普惠金融发展排在18位,属于中等水平,排位低于辽宁省高于黑龙江省,与安徽、河南、湖北、陕西处于相当地位。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与全国仍存在明显差距。从储蓄存款覆盖率、个人贷款覆盖率、银行卡人均发卡量、ATM机密度等与普惠金融主体密切相关的指标来看,均位于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其次,普惠金融领域的协调发展不够均衡。普惠金融发展整体集中在银行领域,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主要衡量指标相对较低。其中保险密度、保险深度、保险赔付支出惠及率、证券开户覆盖率等均低于全国水平。第三,普惠金融发展领域存在明显短板,可扶弱性评价指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小微企业贷款满足率低于全国水平,并且长期处于偏低的水平,与全国比重持续上升的趋势相悖。

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民营经济发展滞后,活跃度不高。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省经济增长明显乏力。在如此大环境下,民营经济不活跃,致使普惠金融的发展很难有明显起色。二是原有的产业结构以重工业为主,存在不同程度的产能过剩。在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结构性调整中,处于被调整的范畴,行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盈利能力较弱。如此导致区域内整体金融需求下降,普惠金融主体需求也受到抑制。三是区域内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部分金融机构调减了授信规模,区域金融供给水平开始下降,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主体的金融供给条件更加严格,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有所降低。

实现普惠金融目标,促进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是当前金融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一,引导供给端。首先要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其次,引导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向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提供方便、高效、成本可接受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最后要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高成本服务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通过普惠金融发展指标监测督促金融机构。第二,培育需求端。首先是引导和鼓励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高收入水平,摆脱低收入陷阱。其次要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服务对象对金融活动的认识,激发和培育有效需求。同时要培育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营造人人守信的社会舆论氛围。第三,普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是基础。完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支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开通农村地区支付终端的跨行使用。完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引导和满足涉农基础支付需求。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加快村镇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网点接入征信系统步伐,推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扩大农村征信系统覆盖面。最后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来源:吉林日报

http://news.ifeng.com/a/20180202/55693774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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