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普惠信贷工作松绑,为做好普惠金融这篇大文章进行制度铺垫,以消除普惠金融工作前进道路上的“障碍”,使普惠金融工作能得到长足发展。
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释放我国普惠金融服务工作的巨大潜能。从当前我国金融运行实际来看,《通知》的发布将产生四方面积极金融效应。
首先,明确和细化了普惠金融尽职免责条款,使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工作有了“准绳”和“指针”,少走弯路,蓄积动能,不断提高普惠金融工作效率。
《通知》明确了尽职免责适应对象,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并对单户额度授信进行了明确界定,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也可参照执行。
如此一来,使普惠金融工作尽职免责条款适用对象没有任何“歧义”和“模糊”之处,使所有参与普惠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都能以《通知》要求作为自己的行动“航标”,不折不扣地按照制度要求来大胆开展普惠金融服务工作;只要没有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存在,就能确保普惠金融工作不会偏离正轨,使普惠金融工作始终沿着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运行,不断提高我国普惠金融工作的社会总体效率。
其次,明确和细化了普惠金融工作尽职免责条款,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时消除顾虑,放手大胆地干,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极大拓展。
《通知》对免责情形与追责、问责进行了细化,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的7种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对可减责、免责的4种情形也进行了明确约定,这实际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尽心尽力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摘除了头上的“紧箍咒”,有效消除了他们实施普惠金融工作的后顾之忧,能在更大程度上降低对他们在普惠金融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失误的“误伤”,可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释放普惠金融工作的创造性,使我国普惠金融工作能蓄积动能,再次迸发出巨大活力。
当然,《通知》规定的尽职免责也不是无原则的免责,更不是一切失职渎职行为的“避风港”和“护身符”。《通知》对不得免责的7种情形,比如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以及人为重大失误、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经济利益等行为,要求追责,这在制度上堵塞了一切借尽职免责条款来为普惠金融工作中的作弊行为作掩护的“漏洞”,降低普惠金融工作的道德风险,使普惠金融工作真正成为中小微实体企业和贷款人的“实惠”。
再次,明确和细化了普惠金融工作尽职免责的科学评价与考核机制,消除一切人为主观操作因素,使尽职免责不偏不倚,不断提高普惠金融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赞誉度。
《通知》为确保尽职免责条款能得到有效实施,并确保尽职免责条款的公正性、科学性和严肃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对尽职免责条款评价和认定实行严格的程序,最大限度地消除尽职免责条款认定中的主观操作以及各种作弊行为,使《通知》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使我国普惠金融质量不断提高。
比如,在规范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流程规定:要求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牵头成立尽职评议工作组,负责尽职调查、评议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对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流程进行严格约定,包括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等环节,严格调查程序和完善评议程序以及规范责任认定程序和明确申诉程序,并尽量压缩认定时间,提高尽职免责效率。
最后,《通知》还要求完善内部制度和强化政策落实,为尽职免责能得到更好实施提供制度保障;要求完善内部风险责任认定制度,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做好衔接,目的是明确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提升可操作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效果评价和定期报送尽职免责工作开展情况,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意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培育尽职免责文化氛围,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尽职免责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最终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提供有效推力。
作者: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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