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普惠金融,强化金融制度与服务创新,降低金融排斥带来的结构性矛盾,不仅是贯彻金融政治性和人民性的需要,而且是增进社会公平与和谐,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普惠金融带来的“阳光雨露”的客观要求。但当前,约束金融机构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普惠金融的问题依然突出,需要强化普惠金融法制建设,汇聚各方力量,激发金融机构供给侧服务动力,保障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金融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徐诺金表示,在充分借鉴地方普惠金融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共同富裕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基础上,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涵盖基本金融服务权利、金融机构义务、政府部门激励引导和监督职责等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下称《促进法》),十分必要且可行。
徐诺金认为,制定出台《促进法》,既是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的具体体现,也是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通过立法,围绕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普惠金融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引导金融机构精准聚焦小微企业、“四农”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支持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普惠金融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的扶持作用,但对支持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助力推进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解决就业、教育、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确保粮食安全和产业链可靠安全方面,普惠金融的服务力度、深度和广度仍需抓紧提升,亟需加速法治进程。目前,普惠金融顶层设计方面,尚无专门促进和保障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普惠金融发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普惠金融立法是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促进金融服务公平性的根本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能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和质量,有效助企纾困和稳定就业,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立法是支持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措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徐诺金说,我国推动普惠金融立法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经济金融发展为立法创造了客观条件,普惠金融的机制性探索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我国相继出台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以制度化解普惠金融发展难题的长效机制,为出台《促进法》构筑完善的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普惠金融的有效探索,也丰富了立法的实践基础,普惠金融的广泛共识形成了立法的社会条件。立法推动普惠金融稳健发展,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现“美好金融服务美好社会”正当其时。
徐诺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明确普惠金融需求者和金融机构作为供给者的权利与义务,明晰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引导、激励、评估和监督等职责及权力。一是将普惠金融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探索将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责任制度,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推进普惠金融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推动形成各司其职、政策协同、多方发力的普惠金融共建格局。二是明确金融机构权利与义务,激发内生动力。明确金融机构享有服务对象真实完整信息获取权,以及用于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合理贷款利息、服务费用的获得权,有权公平享有普惠金融发展的国家优惠政策等。三是明确正向激励与保障,构建良好制度环境。用好政策工具,做好发展普惠金融差异化监管的引导和激励;安排普惠金融专项资金,完善农业保险专项补贴机制;健全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财政奖励等机制,完善相关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失信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将金融知识纳入学校和国民教育体系。四是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加快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巩固增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优势,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技术为普惠金融在客户识别、项目认证、风险评估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加快推进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以金融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有力驱动普惠金融发展和治理方式变革,推动构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新格局。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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