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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立法形式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实施的建议

 

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将普惠金融权利确定为人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未明确将其规定为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还未将其纳入金融消费者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而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因缺乏必要的抵押物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往往被排斥在基本金融服务之外,严重制约了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满意度的提升。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普惠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普惠金融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议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研究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将普惠金融确立为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并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实现普惠金融发展顶层设计的法治化。立法时,可将普惠金融界定为“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所提供的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并进一步明确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扶持政策、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晰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监管三方的权、责、利,全面推动普惠金融落地实施,保障普惠金融健康发展。

二是将普惠金融确定为人发展的基本权利,深化全社会对普惠金融的认识。建议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以及出台专门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时,将普惠金融确定为人发展的基本权利内容,并将普惠金融权利界定为同等条件下平等获取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融资投资和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的权利。

三是明确普惠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范围,依法加强对普惠金融市场的治理。建议通过立法分层次健全完善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及其业务运行规则,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群体、贫困人群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不受歧视的账户、支付、理财、信贷、保险以及金融消费者教育等金融服务。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普惠金融市场的治理,严禁不法机构打着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

四是明确普惠金融的扶持政策,有效解决普惠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金融排斥等问题。适时修订物权法、担保法等基础法律,从法律上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财产权益增设为可抵押的资产,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平等获取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

五是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相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等非法金融行为侵害的同时,基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原则,有效保护全体公民基础性金融服务的获得权利,并突出普惠金融“机会平等、惠及民生”的特点,在保护力度上重点向县域、农村等重点地区和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等重点人群适度倾斜。

来源:人民法院报

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8-10-29/doc-ifxeuwws9118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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