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中国的实践让我们清晰地意识到,家庭的能力建设还只是普惠金融基础层面的内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能力建设可能更为重要。
实际上,已有学者研究发现,改变消费者做出金融决策的环境可能比改变消费者的内在能力更为高效。除了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产品的可得性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是金融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两项环境条件均与普惠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金融能力密切相关。
哪些市场主体是普惠金融服务供应商?
这里的“供应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新型金融机构、各类非金融机构、公益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等。
如何定义普惠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金融能力?
我们认为,普惠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金融能力,是指提供“面向社会各类人群(包含被传统金融体系排斥在外的群体)的正规而负责任的金融服务”的能力。这里的能力是指影响普惠金融经营质量、效率和结果的各类因素的总和。
普惠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金融能力包括哪些?
归纳起来,我们认为普惠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能力包含以下要素:
一是有能力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提供合适的、负责任的金融服务。
什么是“合适”?一方面要更加灵活地契合消费者需求,并不是价格越低、金额越大越好。另一方面要遵循消费者适当性原则,让合适的普惠金融服务改变消费者的生活轨迹和经济状况,而非将他们带入“过度借贷”、“越贷越贫”的境地。
什么是“负责任”?“负责任”的最低层次要求是所提供的普惠金融服务至少不会对金融消费者有消极作用,更高层次的要求则应包括,帮助普惠金融需求者提升应对意外的能力、改善财务状况和提升收入,将消费者保护贯穿到整个经营活动的全流程,公平地对待各类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在开展普惠金融业务中考虑到服务社会、环境保护和政府治理,提升普惠金融业务在各个方面的透明度,普及金融知识和普惠金融理念,以及处理好普惠金融服务商业可持续性和公益性之间的关系等。
二是有能力维持普惠金融业务的可持续性。
普惠金融业务的可持续性包含成本收入的可持续性、业务管理的可持续性和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三方面,缺乏以上任一方面都无法真正做到普惠金融业务的可持续。
在实际经营中,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普惠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呢?判断标准其实很简单——根据各类供应商的不同属性或经营目的,能否实现持续经营和稳定获取合理利润。各类机构应当有获取经过风险调整后的合理经济回报和长期社会回报的能力,并且这些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到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机构自身及其员工、投资人的利益。
三是有能力构建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业务管理体系。
比认识到普惠金融业务“应该怎么去经营”更重要的是有一套机制把这些认识贯彻到日常经营管理中,并确保在机构和业务不断发展时不偏离既定的方向。
从具体业务上说,尽量确保每一笔普惠金融业务都是合适的、负责任的,并具备可持续性,这样经营机构才能够形成并维持稳定的普惠金融能力。
而从更大的视角来说,经营普惠金融业务的机构可能会有两种倾向:一个是“使命漂移”,即偏离“普惠性”的目标,只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个是“福利主义”,把“普惠金融”等同于扶贫,搞“大水漫灌”,既不重视普惠金融应当遵循的商业原则,也不重视运营的效率和效果,更没有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普惠金融能否对其服务对象和社会有积极的作用,简单地把资金(特别是捐助或补助的资金)“花完了事”。这两种倾向都违背了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是普惠金融能力建设要避免的误区。
来源: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作者:贝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