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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祥:加快制定《普惠金融法》促进普惠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以普惠金融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在此背景下,尽快制定出台《普惠金融法》,既是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具体体现,也是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提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决策部署,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为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注入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我国《普惠金融法》,通过立法构建适宜普惠金融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普惠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出台《普惠金融法》具有重要意义

“普惠金融立足机会平等原则,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重点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薄弱环节,为促进共同富裕夯实物质基础。”白鹤祥对记者表示。在他看来,制定出台《普惠金融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制定出台《普惠金融法》,是完善普惠金融体制机制、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建设取得较大发展,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持续提高,但是经济社会弱势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仍缺少有效保障,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在获取金融服务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金融服务主体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弱势领域和薄弱环节获取金融服务的权益。另一方面,制定出台《普惠金融法》,是强化现有政策执行力、完善普惠金融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执行效果有待增强。为此,需要尽快制定《普惠金融法》,从法律层面规范和稳定现有的相关扶持政策,强化激励和约束力度,科学、全面、系统地整理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普惠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国际普惠金融立法实践为我国提供了经验借鉴

白鹤祥指出,各国推进普惠金融法制建设为我国制定《普惠金融法》带来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坚持立法先行是构建普惠金融法规体系的前提。法律是解决普惠金融问题的必要手段,科学立法是解决普惠金融问题的前提。二是政府大力支持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保障。政府部门在宏观上为普惠金融发展创造了良好稳定的经济环境,在微观上出台多项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自觉履行普惠金融义务。三是强化金融监管是引领普惠金融合规发展的关键。各国政府通常会指定专职部门行使普惠金融监督权,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好普惠金融的义务。

据悉,美国普惠金融法律体系的管理目标和内容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律,主要是《社区再投资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在中低收入社区的信贷服务,缓解和消除所在社区的信贷歧视现象。第二类是促进信用发展的法律,主要是《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用于规范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普通消费者之间在信用报告及其获得、使用、错误信息修改等方面的行为。第三类是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法案》。用于规范问题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和分配,救济资不抵债的企业与个人。

建议将《普惠金融法》列入立法规划、并予以制定出台

白鹤祥建议要充分借鉴国际普惠金融立法实践,通过实施激励和约束措施来引导金融机构满足普惠金融发展需求的做法,制定出台我国《普惠金融法》。

一是建立普惠金融基本法律,形成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长效机制。制定普惠金融领域具有普适性的基本法,规定普惠金融的概念、原则、适用的主体以及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把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中明确的内容作为基本法的框架。在更好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同时,把握灵活性和原则性, 包容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保持基本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是建立差异化评估机制,完善平衡式监管机制。评估机制方面,按照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制定普惠金融的最低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明确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和评估考评体系,督促各地区、各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普惠金融工作。在考核评估体系设置中,按照“客观量化考核+主观定性判断”原则建立考核评估指标,并根据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情况,实施差异化的评估标准。监管机制方面,明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权力和监管措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和风险防控处置的责任。此外,要把握平衡式监管原则,一方面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活力、发挥民间资本热情,另一方面把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秩序放在重要位置。

三是明确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激励机制方面,支持符合考核标准的金融机构优先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办理再贷款与再贴现等方面的申请,享受存款准备金率、营业税与所得税、财政奖补等方面的优惠。约束机制方面,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金融机构,不给予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等方面的优惠,并且在新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办理再贷款与再贴现等方面予以限制。保障措施方面,明确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支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相关法律制度。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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